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停,4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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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利銘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宗泰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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