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韋建華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 律師
邱敏維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111年度停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