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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00004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1年8月2日所具異議狀,視為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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