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再,8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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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相 對 人 邱蘭筑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徐衍璞(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最
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定表示不服,僅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五編規定,以聲請再審的方式推翻該確定裁定的確定力,是以,無論當事人是以抗告或異議等名義,凡是對最高行政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均應認為當事人是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7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收文日)提出「人事行政兵役停役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1.8.18 111抗175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表示不服。
依上開說明,無論聲請人的理由、用語為何,對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的本院提出聲請,應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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