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抗,26,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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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11年4月21日111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11年5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則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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