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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黎氏隆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下稱法扶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請准予訴訟救助,免納訴訟費用。
三、聲請人不服行政院111年7月28日院臺訴字第11101809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法扶士林分會審查其資力後,已准予全部扶助,此有法扶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附卷可證,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經准許法律扶助的無資力者。
又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依目前卷存資料於進一步調查論斷前,尚難認屬顯無勝訴之望。
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述法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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