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號)聲請回復原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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