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聲,19,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復規定:「(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聲請法官之迴避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所明定。

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收文日)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都市計畫法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聲請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嗣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影本、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30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都市計畫法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猶聲請該案法官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