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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主張承審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3號假處分事件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並據此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裁字第831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聲請人於111年2月15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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