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聲,2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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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主張承審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2號都市計畫事件合議庭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有不公平審判之事實,並據此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經查,聲請人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2號審理,且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年12月8日以105年度判字第6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聲請人於111年2月17日(本院收文日)猶聲請該事件合議庭法官迴避,揆諸首揭法官迴避制度之說明,乃無迴避之可能,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高 維 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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