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聲重再,12,202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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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12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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