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淵(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奕辰 律師
陳俊瑋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邱瀚生
郭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前依附件所示之疑問提出書狀,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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