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 告 姜榮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111年度交字第222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8月24日111年度交抗字第2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99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6月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