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1363,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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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陳建仁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謝怡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方制度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2年9月2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高 維 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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