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1403,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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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張文全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高虹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瑞雄
參 加 人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吳麗珠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張 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參加人前經被告以103年7月22日府地劃字第103013939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成立在案。

原告所有土地位於系爭重劃區範圍內,嗣原告於111年9月23日向被告提出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經被告於111年10月25日以府地劃字第1110157904號函否准原告所請,原告不服,遂以原處分係屬無效為由,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允許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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