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周陳玉雲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陳怡如
江姵蓉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14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增列第1項「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由事實及理由欄三、㈢及七,業就前開更正內容判決而屬明顯漏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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