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成翔
洪宇佳
邱雅雯
參 加 人 李宗嶽
李宗忠
李宗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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