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王慶宏
原 告 黃聖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波(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黃聖文欲代表原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中鋼工會)參選中華海員總工會第27屆全國會員代表選舉(民國110年1月4日至8日)並爭取理監事席次,惟遭中華海員總工會以選票無效為由宣布原告黃聖文等8人未當選中華海員總工會第27屆全國會員代表(經原告黃聖文等8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該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5號裁定准予原告黃聖文等8人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得行使中華海員總工會第27屆全國會員代表之職務)。
嗣原告認參加人副總經理許立和於110年1月15日至18日間以電子郵件回信提供中華海員總工會有關進出港名單等資料之行為(下稱系爭行為1)係不當影響中華海員總工會選舉結果,已不當妨礙原告中鋼工會發起由原告黃聖文等會員代表參與中華海員總工會選舉之工會活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
參加人於110年5月否准原告黃聖文留任岸勤之申請,藉此排除原告黃聖文活躍參與工會活動(下稱系爭行為2),而屬對原告黃聖文不利待遇及不當妨礙其參與工會活動行為,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乃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求確認系爭行為1、2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及命參加人回復原告黃聖文之原任岸勤工作職務,並依參加人調任辦法相關規定延續辦理基本薪給、獎金、員工酬勞、福利與特別休假計算等,惟經被告以111年1月14日110年勞裁字第25號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且本件已定111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