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吳明哲
徐石福
鄭婷方
𡖖莉麗
劉陳色
陳健和
呂邱阿香
呂學信
呂學宏
陳其遠
孫偉忠
康賢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黃惠鈺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林國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為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下稱機場園區特定區)土地區段徵收案,需用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埔頂小段(下稱埔頂小段)22地號等9,871筆土地,面積841.1762公頃,經內政部以109年6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545號函核准區段徵收,交由桃園市政府以109年10月29日府地航字第10902616391號公告區段徵收範圍包括埔頂小段22地號等8,995筆私有土地,面積742.23公頃。
嗣民航局配合先建後遷安置工程、興辦事業施工需要,將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劃分為優先搬遷地區及其他搬遷地區,分案申請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
其中優先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計畫書經內政部110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749號函核准區段徵收,交由桃園市政府以110年5月26日府地航字第11001232921號公告。
其後,民航局考量民眾搬遷意願、補償標準一致性及整體興辦事業計畫推動與公共工程施作時程需要,檢具機場園區特定區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內政部以110年7月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84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68地號等10,833筆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及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桃園市政府以110年7月9日府地航字第1100161198號、第1100171401號、第1100161182號函知各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含原告等),以110年7月12日府地航字第11001669031號公告其他搬遷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部分駁回、部分不受理後,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並聲明: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所有之財產部分均撤銷。
三、經查,民航局為本件區段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原告訴請被告撤銷原處分關於徵收原告所有之財產部分,倘若原告勝訴,自有對需地機關即民航局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之虞,揆諸首開規定,自應裁定命民航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