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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秋如
訴訟代理人 曾建元(教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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