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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000479號
抗 告 人 吳宥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勤業眾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1年6月30日所具上訴狀,視為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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