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590,2022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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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賀姿華
許秀卿
賀悠彌
賀悠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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