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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朱世娟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代 表 人 于建國(處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宇軒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代 表 人 林妙貞(處長)
訴訟代理人 藍令洋
鄭喬中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代 表 人 吳滄俯(處長)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郝培芝(主任委員)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志宏(部長)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楊昇穎(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桃園市政府(下簡稱桃市府)代表人由鄭文燦變更為張善政,被告桃市府秘書處(下簡稱被告秘書處)代表人由顏子傑變更為許淑真,再變更為于建國,被告桃市府政風處代表人由許志雲變更為吳滄俯,茲據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六第359頁、本院卷九第335頁、本院卷十三第11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揆其意旨,無非是訴之追加是在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對訴訟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均造成負擔,故原則上應加以限制,以避免被告疲於防禦導致訴訟延滯,除非被告同意變更追加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始無禁止之必要。
三、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復於113年1月22日具狀(本院於1月23日收文)追加附表序號33、34、37等案件(本院卷十二第239頁),請求撤銷被告秘書處111年9月6日桃秘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9月20日桃秘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同日桃秘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保訓會112年2月21日112公審決字第21號復審決定(序號33),被告秘書處112年6月16日桃秘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保訓會112年11月14日112公審決字第687號復審決定(序號34),被告秘書處112年7月21日桃秘人字第0000000000號考績通知書、及保訓會112年11月14日112公審決字第688號復審決定(序號37);
嗣於本院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另當庭追加附表序號38案件,請求撤銷被告秘書處112年年終考績乙等之函文(未具體指明日期與文號),核均屬訴之追加,就此訴之追加業據被告於前開本院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同意(本院卷十三第9頁、第11頁、第12頁筆錄)。
且核原告主張追加之上開事件顯與原告於本件起訴之序號25至31等案件非基於同一事實,屬於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均不相同之訴訟,請求基礎並不相同,故本院認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顯非適當。
此外,復查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所列各款應予追加之情形,從而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吳坤芳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
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附表:
序 號 原處分字號 決定日期文號 案由 本院裁判字號 裁判結果 上訴結果 1 桃市府秘書處108.12.24桃秘人字第1080010294號令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3號 申誡一次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未上訴 2 銓敘部109.1.22部銓四字第1094894043號函 109年6月9日 109公審決字第111號 108年年終考績審定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3 桃市府秘書處否准原告加班申請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5號 不同意原告申請109.2.10-109.3.27加班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4 桃市府秘書處108.2.4桃秘人字第1090000734號考績通知書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4號 108年年終考績通知書(乙等)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5 桃市府秘書處109.4.6桃秘人字第1090002508號函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維持原管理措施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6. 7 桃市府人事處109.6.3桃人考字第1090003039號函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回復原告檢舉弊端及調職陳情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8 桃市府秘書處109.6.3桃秘人字第1090004163號函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原告申訴109.4.16-109.5.5之管理措施維持原處分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9 桃市府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原告請求桃市府調查冰水主機契約案查驗會議開會通知單及查驗紀錄公文書遭毀損變造,但桃市府未處理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10 桃市府秘書處109.3.10府秘人字第1090001692號函桃市府109.3.31府秘政字第1090074254號函 法務部109年7月14日法訴字第10913502580號訴願決定書 檔案應用申請及桃市府駁回原告申請迴避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11 桃市府秘書處109.6.8桃秘人字第1090003741號函 無 原告申請檔案應用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12 桃市府秘書處第1090003673號簽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建請原告循調職相關人事規定程序辦理調職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13 桃市府秘書處 109年6月9日 109公申決字第106號 就個人資料遭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及遭懲處請求損害賠償 109訴801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14 桃市府秘書處109.8.13桃秘人字第1090006296號令 110年2月23日110公審決字第47號 申誡一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最高行110抗226號 抗告駁回 15 桃市府秘書處109.8.4-9.18違法業務管理 109年12月29日109公審決字第549號 曠職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16 桃市府秘書處109.10.15桃秘人字第1090007968號函 109年12月29日109公申決字第299號、109年12月29日109公審決字第549號 109.9.1遭核定曠職4小時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17 桃市府秘書處109.11.3桃秘人字第1090008477號令 110年3月16日110公審決字第86號 記過1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18 桃市府秘書處109.11.3桃秘人字第1090008478號令 110年4月6日110公審決字第108號 申誡2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19 桃市府秘書處109.12.31桃秘人字第1090010181號令 110年5月18日110公審決字第185號 申誡1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20 桃市府秘書處109.12.31桃秘人字第1090010183號令 110年6月8日110公審決字第228號 記過2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21 桃市府秘書處109.12.31桃秘人字第1090010182號令 110年6月8日110公審決字第229號 申誡1次 109訴801裁定 追加之訴駁回 22 桃市府秘書處110.2.8桃秘人字第11000000955號函、 銓敘部110.2.25部銓四字第1105327382號函 110年7月20日110公審決字第395號、第396號 109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110訴914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未上訴 23 桃市府秘書處110.9.15桃秘人字第1100006339號函 111年2月8日111公審決字第44號 曠職2日 111訴268裁定 原告之訴駁回 未抗告 24 桃市府秘書處110.9.17桃秘人字第1100006468號開會通知單 110年10月19日110公審決字第664號 考績開會通知 111訴606 待審理 25 桃市府秘書處110.9.30桃秘人字第1100006749號令 111年3月22日111公審決字第82號 記過2次 111訴602 26 桃市秘書處110.9.30桃秘人字第1100006750號令 111年3月1日111公審決字第59號 申誡2次 111訴602 27 桃市秘書處110.9.30桃秘人字第1100006751號令 111年3月1日111公審決字第60號 記過1次 111訴602 28 桃市府秘書處110.10.19桃秘人字第1100007137號函 111年3月1日111公審決字第61號 曠職1日扣除1日俸給 111訴602 29 桃市府秘書處110.10.19桃秘人字第1100007106號函 111年3月1日111公審決字第61號 曠職1日扣除1日俸給 111訴602 30 桃市府秘書處110.11.16桃秘人字第1100007933號書函 111年3月22日111公審決字第83號 核發扣抵後之未休假加班費 111訴602 31 桃市府秘書處110.11.16桃秘人字第1100007935號開會通知單 110年12月21日110公申決字第811號 110年度另予考績之甄審委員會 111訴602 32 銓敘部111年1月7日部銓四字第1115412972號函 111年5月10日111公審決字第146號 110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 111訴655 原告之訴駁回 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33 桃市府秘書處111.9.6桃秘人字第1110006415號開會通知單、111.9.20桃秘人字第1110006771號令及111.9.20桃秘人字第1110006777號令 112年2月21日112公審決字第21號(撤銷記過處分) 兩次記過2次 112訴239 待審理 34 桃市府秘書處112.6.16桃秘人字第1120004334號令 112年11月14日112公審決字第687號 記過2次 無 35 桃市府秘書處112.2.7桃秘人字第1120000683號函 112年6月20日112公審決字第252號 曠職3日4小時 無 36 桃市府秘書處112.3.10桃秘人字第1120001491號書函 112年6月20日111公審決字第253號 通知原告扣除俸給5,927元 無 37 桃市府秘書處112.7.21桃秘人字第1120005074號考績(成)通知書 112年11月14日112公審決字第688號 111年終考績乙等 無 38 112年年終考績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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