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696,2022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劉育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10日送達原告。

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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