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1,訴,732,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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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韋升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柏堯(董事)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淑如(處長)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另請被告於開庭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被告追繳已發還押標金之法令依據。
㈡被告是否因原告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而追繳押標金?如是,原告係容許何人借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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