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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
抗 告 人 莊曄年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立中壢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間有
關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
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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