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
原 告 蕭新裕(被選定當事人)
闕永煌
王維鵬
張聰明
潘正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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