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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邱清源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丞邦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張丞邦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張丞邦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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