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他再,1,2023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他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112年4月14日針對前揭已確定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查本件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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