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他再字第5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他再字第5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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