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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統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秀玉(董事)住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290之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且本件「行政聲請停止執行狀」當事人欄位雖記載「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慕宇峰律師」,然未提出委任狀以資證明渠等間有委任關係存在。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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