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停,31,2023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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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停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NGUYEN TRUNG HIEU (譯名:阮忠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停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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