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停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黃識軒
臺灣亞洲時報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抗告人
代 表 人 黃識軒(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監察院、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司法院暨大法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總統府、立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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