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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MUHAMMAD RIZAL 力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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