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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泰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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