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再,26,2023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狀載「提出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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