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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雲鵬(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
2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代表人所載「林明成」,應更正為「張雲鵬」。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於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前即已變更為張雲鵬,本院112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誤載其代表人為林明成,為顯然之錯誤而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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