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50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2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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