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8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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