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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再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86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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