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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杜微(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繳或補正不完足者,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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