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抗,15,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間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改制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改制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3月24日112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12年5月30日112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確定,亦經本院調閱訴訟救助聲請案卷審核無訛;
而本院於112年12月4日續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
抗告人迄今既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