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救,87,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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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112年度交字第1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2年度交抗字第2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證,惟查中低收入戶標準是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的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

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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