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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救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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