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聲再,17,2023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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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有關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裁定提出異議,視同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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