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聲重再,21,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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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1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2年4月18日所具異議狀,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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