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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重再字第22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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