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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林宴夙
楊濠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俊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公司,即本件實施者)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劃定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5小段480地號等1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嗣合庫公司於109年4月15日獲「更新事業概要計畫」之核定,乃於109年10月28日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被告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乃於112年7月12日以府都新字第1126004912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合庫公司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5小段480地號等2筆(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都市更新範圍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八公尺計畫道路以西、忠孝東路4段以北、六公尺計畫道路以東及光復南路200巷以南街廓東側,屬非完整街廓,基地面積為1,800平方公尺。
原告林宴夙、楊濠隆所有之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5小段479-2地號土地並非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僅為鄰地所有人,因不服被告以原處分核准系爭計畫案,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合庫公司為系爭計畫案之實施者,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合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揆諸首開規定,合庫公司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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