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12,訴,111,2024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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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林明鋒
林奕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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