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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2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黃聖嘉
林榮政
共同
送達代收人吳承叡
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查上訴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周泰德
法官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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